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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2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平与武丕雄、杨晓英、杨义祥、郭小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武丕雄,杨晓英,杨义祥,郭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519号申请执行人王平,男,197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武丕雄,男,1975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杨晓英,女,197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杨义祥,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郭小丽,女,1978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平申请执行武丕雄、杨晓英、杨义祥、郭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丕雄、杨晓英、杨义祥、郭小丽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平借款本金4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23日起月利率按2%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及借款本金500000元从2012年5月2日起月利率按2%计算至2014年1月22日止的利息、借款本金480000元从2014年1月23日起月利率按2%计算至2015年1月22日止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200元、保全费3020元及申请执行费16910元。现查明我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陕0821民初650-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武丕雄与杨晓英共同共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91494**),现因四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平书面申请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武丕雄与杨晓英共同共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91494**)房屋一套及装修附着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代理审判员  姜 南代理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