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3执1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西安申华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与西安中润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申华印刷物资有限公司,西安中润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43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申华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七路444号2栋1层西被执行人西安中润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东侧风韵蓝湾**幢*单元*****室。申请执行人西安申华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中润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执字第07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申华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36514元,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本院依职权调取被执行人西安中润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房产、车辆、工商、土地等相关信息,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相关线索。现本院已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西安中润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西安申华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未受偿136514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4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博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