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初3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心兰与李军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心兰,李军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3261号原告:周心兰,女,195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逯放心,民权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军伟,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心兰与被告李军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心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玉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雨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