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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4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4民初999号原告:杨某,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干部。被告:李某某,女,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杨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之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江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小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