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1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付秀娥诉被告广汉春宏有机肥有限责任公司、叶明清、唐开旭、陶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秀娥,广汉春宏有机肥有限责任公司,叶明清,唐开旭,陶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2039号原告:付秀娥,女,57岁。被告:广汉春宏有机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台中路74号。法定代表人:叶明清,经理。被告:叶明清,男,64岁。被告:唐开旭,男,30岁。被告:陶剑,男,31岁。原告付秀娥诉被告广汉春宏有机肥有限责任公司、叶明清、唐开旭、陶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18日立案。原告付秀娥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秀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秀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计920.00元,由原告付秀娥负担。审判员 任 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伍伦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