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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2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高岐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岐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2107号之一被执行人高岐岐,女,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原籍河北省安平县南王庄镇野营村人,住河北省深州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高岐岐犯诈骗罪一案中,被执行人高岐岐应缴纳罚金200000元,并追缴违法所得1077955.2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800元,剩余罚金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3)衡桃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彬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