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执2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宋晓夏与山东中柏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晓夏,山东中柏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2000号申请执行人宋晓夏。被执行人山东中柏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宋晓夏与山东中柏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高劳人仲案字(2015)第52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