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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执2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雄真、苏金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雄真,苏金华,苏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22执2590号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园滨路135号,组织机构代码70517378-8。法定代表人孙志明,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良德,该联社员工。被执行人苏雄真,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苏金华,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苏志祥,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苏雄真、苏金华、苏志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仙民初字第228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雄真立即偿还给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55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6元和执行费;被执行人苏金华、苏志祥对���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苏雄真、苏金华、苏志祥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苏雄真、苏金华、苏志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仙民初字第22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炜执行员 阮 斌执行员 胡志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