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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民初3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程光林、程蕾等与罗以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光林,程蕾,程浩,赵月兰,罗以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3106号原告:程光林,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程蕾,女,199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程浩,男,199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赵月兰,女,194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奎,肥西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罗以顺,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庆,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光林、程蕾、程浩、赵月兰与被告罗以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程光林、程蕾、程浩、赵月兰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光林、程蕾、程浩、赵月兰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光林、程蕾、程浩、赵月兰撤诉。案件受理费7234元,减半收取计3617元,由原告程光林、程蕾、程浩、赵月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小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兆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