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5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高长青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长青,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5571号原告高长青,男,汉族,1967年5月21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韩方钊、张信军,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归德路189号。代表人杨广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潜,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长青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孟捷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长青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高长青承担。审判员 孟 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锦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