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民终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储某乙与储某甲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储某甲,储某乙,储某丙,储某丁,储某戊,储某己,储某庚,储某辛,储某壬,储某癸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终1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储某甲,务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储某乙,退养教师。原审第三人:储某丙,务农。原审第三人:储某丁,61周岁。原审第三人:储某戊,50周岁。原审第三人:储某己,48周岁。原审第三人:储某庚,务农。原审第三人:储某辛。原审第三人:储某壬。原审第三人:储某癸,65周岁。上诉人储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储某乙、原审第三人储某丙、储某丁、储某戊、储某己、储某庚、储某辛、储某壬、储某癸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一重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于2016年9月9日以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储某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储某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储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 红审 判 员 江 韵代理审判员 严 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明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