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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庄贾平与张琬清、曹佳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贾平,张琬清,曹佳佳,张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2304号原告:庄贾平,女。委托代理人:李安,安徽星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琬清,女。被告:曹佳佳,男。被告:张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庄贾平诉被告张琬清、曹佳佳、张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贾平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琬清、曹佳佳、张威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被告张琬清、曹佳佳、张威同等价值财物,并已提供巩志仁所有的坐落于界首市解放小区权证字号为房地权西城字第0103527号的房地产、贾祥善登记所有的坐落于界首市解放五大街东侧权证字号为房地权西城字第0106610号、第0106616号的房地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庄贾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琬清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被告张琬清同等价值财物。二、冻结被告曹佳佳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被告曹佳佳同等价值财物。三、冻结被告张威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被告张威同等价值财物。四、查封巩志仁登记所有的界首市解放小区权证字号为房地权西城字第0103527号的房地产房屋。五、查封贾祥善登记所有的坐落于界首市解放五大街东侧权证字号为房地权西城字第0106610号、第0106616号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陶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