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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民终20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香池与玉环县坎门街道东风股份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香池,玉环县坎门街道东风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终20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香池,女,193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玉环县坎门街道东风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玉环县坎门街道海城路。法定代表人:陈三土,社长。上诉人张香池因与被上诉人玉环县坎门街道东风股份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1民初字第54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香池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6)浙1021民初5442号民事裁定;2、指令一审法院依法维护上诉人农业社员合法权,作出重新判决结案。事实与理由:因被上诉人前届领导歧视妇女、违法剥夺上诉人户农业土地承包等应该享受的农业社员合法权,经多年上访,玉环县领导按属地管理均批准由玉环县坎门办事处解决。玉环县坎门办事处经调查取证,多次通知被上诉人协商解决都被拒绝,建议上诉人向法院起诉。玉环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台玉民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以“系历史遗留问题,应向有关部门反映”为由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予受理。随后,上诉人向玉环县农业局诉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玉环县村级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领导小组按照玉县委办(2014���71号文件第五条第二点“深入研究、强化指导”中“对历史遗留问题积极调处矛盾和纠纷,帮助妥善解决,切实保护群众利益”之规定,于2015年11月12日向玉环县坎门街道办事处作出玉股改办信处字(2015)1号文件,转去张香池向玉环县村级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反映的《关于要求享受玉环县东风股份经济合作社员待遇问题》的信1件,要求按相关法规政策妥善处理。玉环县坎门办事处于2015年11月23日转由农办主任许益文处理。许益文答复:你反映的问题,我们办事处已多次通知坎门东风社区领导协调解决,均被拒绝;你的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社员合法待遇等问题,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故此,上诉人以玉县委办(2014)71号文件为新证据,按照《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向玉环县人民法院起诉。玉环县法院立案庭经审核,确认本案符合法定立案条件而批准立案,并缴纳诉讼费用。因此,审判员经庭审调查后,作出(2016)浙1021民初5442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告要求恢复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恢复社员待遇,支付先前社员分红及养老补贴,被告否认其有成员资格。故本案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玉环县坎门街道东风股份经济合作社未作答辩。张香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恢复上诉人户2.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具体面积按被上诉人经济合作社的标准计算��;2、按照《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侵犯上诉人户六人股权分红43200元和上诉人23年养老补贴费32400元,合计人民币75600元;3、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按照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第六章“社员”规定,恢复上诉人应该享受的经济、福利待遇。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恢复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恢复社员待遇、支付先前社员分红及养老补贴,被告否认其有成员资格,故本案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该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驳回原告张香池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香池起诉要求被上诉人玉环县坎门街道东风股份经济合作社恢复其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社员待遇,并支付股权分红及养老补贴,该权利主张系以上诉人成员资格的确认为前提。现双方对上诉人是否具有成员资格存在争议,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原审据此驳回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张香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文杰审 判 员  王文兴代理审判员  柯星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