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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30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思怡与被告赵海臣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思怡,赵海臣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3054号原告:赵思怡,女,2006年11月23日出生,住滦平县。法定代理人:暴艳华,女,1982年6月26日出生,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系原告之母)被告:赵海臣,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思怡与被告赵海臣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思怡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思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思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赵思怡负担。审判员 冯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佳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