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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4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王丽萍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丽萍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4001号罪犯王丽萍,女,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人,高中文化,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服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丽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本院于以(2015)一中刑执字第17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12年8月29日起至2021年8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不变。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丽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丽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本院认为,罪犯王丽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丽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军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