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78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罗润容,曾彦霖等与重庆市长寿区众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国兴,杨俊武,戴家莲,李金红,罗润容,彭绍初,重庆市长寿区众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任治刚,佘义平,李洋,李胜兵,黄莉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789号之三原告:范国兴,男,194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杨俊武,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戴家莲(别名代家莲),女,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李金红,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罗润容,女,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彭绍初,男,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以上六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思,重庆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众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路107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920XY。法定代表人:任治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沈洪平,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任治刚,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第三人:佘义平,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第三人:李洋,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第三人:李胜兵,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第三人:黄莉,女,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范国兴、杨俊武、戴家莲、李金红、罗润容、彭绍初与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众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第三人任治刚、佘义平、李洋、李胜兵、黄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原告范国兴、杨俊武、戴家莲、李金红、罗润容、彭绍初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国兴、杨俊武、戴家莲、李金红、罗润容、彭绍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国兴、杨俊武、戴家莲、李金红、罗润容、彭绍初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范国兴、杨俊武、戴家莲、李金红、罗润容、彭绍初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宇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梅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