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1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305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四查查控手段,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不能按期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