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45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二猫、何外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二猫,何外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4575号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平原大街金鹏路西经二路东玮三街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李海渊,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娟,系该社科员。被告张二猫,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57年9月4日出生。被告何外荣,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58年6月1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系张二猫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二猫、何外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二猫、何外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5元,减半收取452.5元,由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孟和巴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