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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7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徐云霞与林美华、沈申春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云霞,林美华,沈申春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2民终74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云霞,女,194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骅(系上诉人徐云霞之夫),男,195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美华,女,194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申春,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雅琴(系沈申春之姨妈),女,1950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黄浦区。上诉人徐云霞因与被上诉人林美华、被上诉人沈申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7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云霞上诉请求:要求林美华、沈申春将系争房屋的总门往里移进50厘米左右(即把系争房屋总门恢复到房屋建造时的初始位置,退出非法侵占的公共部位)。林美华、沈申春擅自将其房门往外移了50厘米左右,是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侵占了公用面积。林美华、沈申春书面答辩称:其房屋总门不存在向外移的问题,只是将原来的铁门换成现在的防火安全门,且向里开启,未侵占公共部位。徐云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林美华、沈申春房门往里移,恢复原状。鉴于本案纠纷争议明确,且原审判决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故对于原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原审法院判决:徐云霞的诉请不予支持。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系相邻纠纷,主要以是否对相邻方造成安全、通行方面的影响来判断是否予以拆除。现根据查明的事实,林美华、沈申春安装的房屋总门未对徐云霞的生活和通行造成一定的影响和隐患,原审判决予以不予拆除并无不当。徐云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徐云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顾继红代理审判员  郭 峰代理审判员  周 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