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7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仲贤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仲贤,中金众信(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7823号申请执行人张仲贤,女。被执行人中金众信(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8C3(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兵。本院在执行张仲贤与中金众信(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金众信(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仲贤人民币三千九百二十元。本院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中金众信(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中金众信(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建平审 判 员 赵建民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鑫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