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终5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铁军、景海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铁军,景海山,杨俊花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5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铁军,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山,天津华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海山,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俊花,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礼宽,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铁军因与被上诉人景海山、杨俊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4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47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铁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4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朱菊玲代理审判员 尹 来代理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洪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