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5民初3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成都分公司与张洁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成都分公司,张洁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3100号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成都分公司。负责人:黄翔群。被告:张洁冰。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成都分公司诉被告张洁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成都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成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利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