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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刑更1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277号罪犯陈肖,曾用名陈晓,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三日作出(2005)枣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撤销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02)滕刑初字第345号对被告人陈肖的缓刑;以被告人陈肖犯抢劫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鲁刑执字第03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8年5月5日起至2028年5月4日止)。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8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0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8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陈肖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肖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陈肖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2002年7月12日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本院认为,罪犯陈肖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系缓刑期内又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该犯犯罪时未成年,减刑时依法酌予从宽。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5月5日起至2023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