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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刑更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孙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浩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刑更435号罪犯孙浩,男,现在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鸡冠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28日入监改造。刑期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6年10月13日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进行了公示,并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以罪犯孙浩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孙浩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改造质量综合鉴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浩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其减刑的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孙浩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浩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广丹审判员  党立波审判员  高 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桂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