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6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赣榆县中心百货批发部与孟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榆县中心百货批发部,孟庆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6138号原告:赣榆县中心百货批发部,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者:周体礼,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安,连云港市赣榆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庆军,居民,原告赣榆县中心百货批发部与被告孟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余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赣榆县中心百货批发部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庆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赣榆县中心百货批发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孟庆军给付货款427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孟庆军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孟庆军多次赊购原告各类酒品,共计欠款58870元,后被告孟庆军给付部分货款后,尚欠原告42700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孟庆军一直拒付。被告孟庆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至2010年,被告孟庆军多次赊购原告赣榆县中心百货批发部各类酒品,由被告孟庆军分四次书写欠条交原告赣榆县中心百货批发部收执,欠款总额为58870元,后被告孟庆军还款16170元,并在原欠条中注明了还款信息。对于余款42700元,经原告赣榆县中心百货批发部多次索要,被告孟庆军一直未能给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四张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孟庆军购买原告赣榆县中心百货批发部各类酒品,拖欠货款42700元的事实,有被告孟庆军出具的欠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孟庆军应及时支付货款。被告孟庆军在原告催要后未及时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孟庆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放弃。综上,对原告赣榆县中心百货批发部要求被告孟庆军支付货款427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庆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榆县中心百货批发部支付货款427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被告孟庆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68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路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王余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笑影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