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1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怀家业与刘永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家业,刘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407号申请执行人:怀家业,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刘永胜,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怀家业申请执行刘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皖1126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刘永胜偿还怀家业借款本金16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6年7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刘永胜负担。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远标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