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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民终20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郝鹏飞与寿光市银海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寿光市银海海运有限公司,郝鹏飞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20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寿光市银海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圣城东街(交通局办公楼第十层)。法定代表人:郝俊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兴旺,山东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鹏飞,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滕英祥,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磊,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寿光市银海海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郝鹏飞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海事法院(2016)鲁72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寿光市银海海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寿光市银海海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278元,由上诉人寿光市银海海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童审 判 员 董 兵代理审判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冯玉菡代理审判员 刘福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建伟书 记 员 王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