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02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8-24
案件名称
贺凯全申请执行福泉市福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凯全,福泉市福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02执614号申请执行人贺凯全,女,1975年7月27日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被执行人福泉市福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泉市金山办事处洒金路。法定代表人黎明,系该公司总经理。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贺凯全申请执行福泉市福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黔2702民初1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贺凯全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泉市福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2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2400元。现本院以另案对属被执行人福泉市福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福泉市磷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但仍登记在黔东南州锐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凯里市永丰南路6号“锐馨鑫园”楼盘项目中的负三层20轴-25轴商业用房(建筑面积:241.06平方米、套内面积:165.09平方米);第13号商业用房(建筑面积:231.39平方米、套内面积:158.47平方米);第14号商业用房(建筑面积:586043平方米、套内面积:401.62平方米)及负四层进行评估、拍卖,待财产处置后进行分配。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702民初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松审判员 罗章飞审判员 甘业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国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