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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执1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黄航与陈首任左一汐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航,左一汐,陈首任,重庆市渝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1409号申请执行人黄航,女,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左一汐,女,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陈首任,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重庆市渝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花园八村九幢南国佳园0605、3204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3785-2。法定代表人唐蔗。申请执行人黄航依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初字第098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左一汐、陈首任、重庆市渝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重庆市渝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支付申请人797171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执14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晓峰审判员  钱 军审判员  王华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中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