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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2执1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高心业与韩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兴业,韩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2执1500号申请执行人高兴业,男,汉族,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被执行人韩纯,男,汉族,住内蒙古准格尔旗。本院在执行高兴业与韩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纯与申请执行人高兴业达成和解协议且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高兴业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兴业发现被执行人韩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奇明生执行员  王 旭执行员  武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东附:本裁定援引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