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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行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上海光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115行初776号原告上海光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杨亦飞。委托代理人宗欣,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彦峰。原告上海光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光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光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玉麟人民陪审员  戴雨珍人民陪审员  骆国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洁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