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民申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行素芹与焦作恒辉牧业有限公司农业行政管理-畜牧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行素芹,焦作恒辉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申1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行素芹,女,汉族,1957年11月15日出生,住修武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焦作恒辉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产业集聚区云翔路北侧。机构代码:68973101-3。法定代表人南祥占,经理。再审申请人行素芹因与被申请人焦作恒辉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2015)修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行素芹申请再审称,1、涉案款项系焦作市和丰种猪有限公司所欠,与赵玉峰个人及家庭无关,原审认定涉案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程序不合法,我女儿一直居住在修武县南关二街3号,我弟兄居住在两院相通毗邻之宅,不存在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形,他们都没有收到过法院的传票。依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赵玉峰出具的“借据”上未加盖公司章,原审依据赵玉峰出具的“借据”,认定赵玉峰与焦作恒辉牧业有限公司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并无不当。行素芹与赵玉峰系夫妻关系,赵玉峰与焦作恒辉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关系是在其夫妻存续期间形成的,原审认定涉案款项系行素芹与赵玉峰夫妻共同债务,判决行素芹偿还,适用法律也无不妥。行素芹主张涉案款项系焦作市和丰种猪有限责任公司债务,其提供的赵秋晓、赵向林证言、焦作市和丰种猪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开庭传票经直接送达不能,原审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缺席审理,并不违法。综上,行素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行素芹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薛雪丽审判员 樊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靳 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