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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5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吴坤埔与杜诗圣,重庆新九龙环球酒店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坤埔,胡兴旺,杜诗圣,重庆新九龙环球酒店有限公司,顾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5160号原告:吴坤埔,男,汉族,1979年6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渝,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臣,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兴旺,男,汉族,1974年0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杜诗圣,男,汉族,1978年5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新九龙环球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4号。第三人:顾淳,男,汉族,1975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吴坤埔诉被告胡兴旺、杜诗圣、重庆新九龙环球酒店有限公司和第三人顾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吴坤埔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坤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坤埔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吴坤埔负担。审判员 赵 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俊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