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81行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杨晓林与江油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林,江油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781行初39号原告杨晓林,女,生于1978年11月15日,汉族,中专文化,重庆市云阳县人,住重庆市云阳县,现住四川省江油市,无业。被告江油市公安局,住所地江油市太平镇诗仙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宋进勇,局长。出庭负责人强彦明,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再金,江油市公安局法制大队行政案件审核中队队长。委托代理人吴锐,江油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林不服被告江油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林撤回对被告江油市公安局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晓龙审 判 员 梁玉玲人民陪审员 魏 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