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1民初8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郑远惠与张宁,江西省园艺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远惠,江西省园艺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8763号原告:郑远惠,女,1968年6月2日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忠,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西省园艺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194024X1),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寿山湖区解放东路88号江西日货大市场10栋三层。法定代表人:周斌辉,职务董事长。被告:张宁,男,1971年10月23日生,汉族,重庆市南岸区人,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受理原告郑远惠诉被告江西省园艺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远惠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园艺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远惠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远惠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园艺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宁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26元,由原告郑远惠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相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兴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