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3201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和田市古江巴格乡古勒巴格村村民委员会与彭小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田市古江巴格乡古勒巴格村村民委员会,彭小斌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201民初1155号原告和田市古江巴格乡古勒巴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和田市古江巴格乡古勒巴格村。法定代表人:于云鹏,该村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刘斌,和田市古江巴格乡武装部长。被告彭小斌,男,农民,经常居住地:和田市古江巴格乡菜场。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田市古江巴格乡古勒巴格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彭小斌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田市古江巴格乡古勒巴格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田市古江巴格乡古勒巴格���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田市古江巴格乡古勒巴格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田市古江巴格乡古勒巴格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高新豫人民陪审员  魏玉珍人民陪审员  郑广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