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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3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方俊锋诉方凌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俊锋,方凌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3160号原告方俊锋,男,1977年10月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赵书琴,襄阳市樊城区米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凌珍,女,1980年12月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肖春风,男,1977年12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方凌珍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俊锋与被告方凌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俊锋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方凌珍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俊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俊锋撤回对被告方凌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250元,由原告方俊锋负担。审判员  陈明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慧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