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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39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西安筑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西安筑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3999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庆凯,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筑家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郝一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媛,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聪,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西安筑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周宁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万民人民陪审员  张停战人民陪审员  张 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