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201执15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建秋与王敏、王晓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秋,王敏,王晓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1549号申请执行人张建秋,女,1967年9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王敏,女,1973年10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王晓强,男,1968年5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张建秋与王敏、王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王敏工资分期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敏、王晓强存款、房产、车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敏、王晓强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张建秋未受偿金额为161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