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陈沛泉与林杰辉、沈琪颖民间借贷纠纷2015民一初1787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沛泉,林杰辉,沈琪颖,陈沛泉,林杰辉,沈琪颖,陈沛泉,林杰辉,沈琪颖,陈沛泉,林杰辉,沈琪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787号原告:陈沛泉,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剑辉,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琳,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杰辉,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告:沈琪颖,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陈沛泉与被告林杰辉、沈琪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沛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剑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杰辉、沈琪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沛泉诉称:原告与被告林杰辉系朋友关系。2015年5月26日、5月29日,被告林杰辉资金周转需要分别向原告借款5万元,共计10万元,均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息。第一笔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5月26日至2016年6月25日;第二笔借款通过现金方式支付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5月29日至2016年6月28日,均出具了《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被告沈琪颖与被告林杰辉系夫妻关系,应承担相应责任。现已届清偿期,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诸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支付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2、被告负担诉讼费。被告林杰辉未作答辩。被告沈琪颖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陈沛泉主张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林杰辉、沈琪颖于2014年5月20日经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陈沛泉提供的《借款合同》二份、《借款借据》二份、招商银行转账业务回单、《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林杰辉向陈沛泉借款10万元的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招商银行转账业务回单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约定支付利息,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现已届清偿期,林杰辉逾期还款,陈沛泉要求林杰辉偿还借款10万元及支付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以5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算的利息、自2016年5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的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林杰辉所借款项,虽是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但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沈琪颖未能证实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除外情形,故本案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陈沛泉作为债权人,要求沈琪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林杰辉、沈琪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抗辩及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杰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10万元及支付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以5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算的利息、自2016年5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算的利息给原告陈沛泉。二、被告沈琪颖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责任。三、驳回原告陈沛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630元,其中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26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林杰辉、沈琪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程 君人民陪审员  梁玉谊人民陪审员  谭菲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锦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