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02民初6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冠县冠安恒升薄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冠县冠安恒升薄板有限公司,赵泽波,赵春霞,山东恒嘉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李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6564号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46号。负责人:张从文,行长。被申请人:冠县冠安恒升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北四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贾春国,总经理。被申请人:赵泽波,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赵春霞,女,196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山东恒嘉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后十里铺村。法定代表人:李博,总经理。被申请人:李博,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申请人冠县冠安恒升薄板有限公司、赵泽波、赵春霞、山东恒嘉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李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冠县冠安恒升薄板有限公司、赵泽波、赵春霞、山东恒嘉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李博的银行存款60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冠县冠安恒升薄板有限公司、赵泽波、赵春霞、山东恒嘉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李博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法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云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