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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月珍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珍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刑初180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月珍,女,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初中文化,住岑溪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陈柱良,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6〕1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月珍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明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月珍及其辩护人陈柱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月珍于2014年7月份开始在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东埔新村62号经营一小卖部。自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10日,李月珍多次收受该店附近工厂工人的非法“六合彩”投注单,投注金额合计约120473元,李实际获利约7000元。2016年5月10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东埔新村62号巡逻时,发现李月珍有收取非法“六合彩”投注单的嫌疑,遂将李抓获。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月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人彭某、陈某、樊某、胡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投注单,账本,投注一览表,通话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材料,审讯录像,被告人李月珍的供述和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月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了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月珍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月珍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月珍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灿钟人民陪审员  梁焕弟人民陪审员  伍乃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淑媚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