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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执1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滕金演出合同纠纷2016执175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滕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175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李学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祥敏,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磊,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滕金,住浙江省慈溪市。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滕金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滕金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被执行人滕金应负担案涉受理费8800元以及公告费1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上述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240.99元,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车管、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后,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将相应执行款退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1751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韶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