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23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杜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23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杜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44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杜某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商业银行总对总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杜某有可供执行的存款。通过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杜某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后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和房屋保障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杜某购买有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99号中海国际社区·御湖公馆X号房屋,本院作出(2016)陕0113执2364号执行裁定书,预裁定查封上述房屋。因该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因被执行人杜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作出(2016)陕0113执2364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杜某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机关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受偿70000元,未受偿70000元,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113执23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姣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