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4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汉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亚细亚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汉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亚细亚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499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汉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保税区。法定代表人:丁铭,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港亚细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法定代表人:邱剑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汉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亚细亚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家港亚细亚化工有限公司已歇业,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银行及房产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家港亚细亚化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房产,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2016年10月25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2破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准许债务人张家港亚细亚化工有限公司重整。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78581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汉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汉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向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申报债权。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汉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破产重整不成功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赵云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兴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