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91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刘贵斌、高彦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贵斌,高彦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456号申请执行人刘贵斌,男,汉族,1963年9月16日出生,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高彦宏,男,汉族,1966年9月28日出生,住张家口市怀安县。本院已经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91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彦宏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高彦宏位于张家口容辰小区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志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