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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3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佛山蓝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刘志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蓝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刘志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3628号原告:佛山蓝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工业开发区(F1)。法定代表人:程朝阳。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杰,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该公司职员。被告:刘志全,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乐平,身份号码:×××。原告佛山蓝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蓝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翁晓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麦小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