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民初3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佛山蓝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刘志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蓝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刘志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3628号原告:佛山蓝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工业开发区(F1)。法定代表人:程朝阳。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杰,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该公司职员。被告:刘志全,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乐平,身份号码:×××。原告佛山蓝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蓝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翁晓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麦小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