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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大荔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拜某某,董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荔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597号申请执行人大荔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蒙某某,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生于1960年8月14日,汉族,住所大荔县高明镇。被执行人拜某某,女,生于1979年6月6日,汉族,住大荔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大荔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拜某某,董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的(2015)大民初字第0133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1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拜某某的工资,因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刘相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占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