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2民初3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周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2民初3126号原告:周某,女,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寿县。被告:郭某,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原告周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周某负担。审判员 刘 云 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义芬(代)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