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执2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廖瑞与何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瑞,何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2150号申请执行人廖瑞,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孟显荣,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鑫,女,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执行人廖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08民初79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经四查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渝0108执2150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彭 峰审判员 苏永红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若舟 来源: